為何選擇加拿大的保健品


加拿大不僅是一個醫學藥學營養學都極其發達的國家,而且保健產品的品質為全世界的佼佼者,歸根結底於嚴格的全國保健品市場的管理:生產,批文,認證,品質監控監督更科學,法規和審核程序更加嚴格和規範。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讓讓生產廠家和商家能夠客觀而切實的介紹保健品功能,堅決的製裁誇張的宣傳和杜絕保健功能神奇化,不誤導和欺騙消費者。

在加拿大居住久的人們會注意到,你很少看到藥品保健品廣告在電視或者報刊雜誌,特別是保健品廣告幾乎絕跡,這就是其中一個原因。加拿大政府對此的審查非常的嚴格,保證消費者的使用安全和切身利益,甚至比美國更加的小心翼翼。

那麼加拿大政府對於保健品市場是如何監管的呢?
 立法監管範圍包括產品定義、產品許可證管理、場所許可證管理、臨床試驗、標籤和包裝、廣告詞、不良反應報告等。

在2004年1月以前,加拿大保健品監管沿用的是《聯邦食品和藥品法》,儘管這一法規被認為是全世界最嚴格、最規範的醫藥產品監管法規,但對保健品市場監管卻並不太適用。這是因為許多保健品打著“習慣療法製劑”、“功能食品”而非藥品的旗號生產、銷售,生產者有藥廠也有食品廠,經銷者則既有藥店、食品店也有超市、賣場, 《食品和藥品法》的監管宛如高射砲打蚊子。

對此,加拿大出台《加拿大聯邦天然保健品立法規則(NHPR)》,並於2004年1月1日生效。

根據這部新法規,保健功能食品(NHPs)包括傳統草藥、“順勢治療藥物”、維生素和礦物質類保健品、草藥增補劑、氨基酸類、植物提取類和基本脂肪酸類,其用途被界定為疾病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身體功能紊亂及身體異常或相關症狀;恢復、矯正人體組織功能;恢復、維持或促進人體健康狀況,輔助人體機能恢復。

根據法規,所有保健功能食品必須通過GMP要求,並獲得產品許可證方能銷售,許可證申請者必須將包括產品的藥用組成、來源、作用、非藥用組成和推薦使用等詳細信息遞交聯邦衛生部,後者在遞交資料日起60天內完成審查,並對符合要求者頒發產品許可證。許可證號為以NPN(天然健康產品系列)或DIN-HM(傳統草藥或順勢治療藥物系列)開頭的字母-數字組合,銷售的保健品都要在顯著位置標明許可證號。

不僅如此,法規對包裝、標簽制造商、保健品進口商均提出許可證要求,這些單位都只能在獲得相應場所許可證後,才能進行保健品經營、銷售和儲運,監管方要求獲得場所許可證的場所必須有隨時備查的保健品批發紀錄、產品召回紀錄,以及處理、儲運產品的詳細紀錄。

法規規定,倘若保健品在加拿大境內或境外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經銷商須在意識到該反應15天內通報聯邦衛生部,衛生部應盡快做出安全性評估,並決定采取的應對措施,包括停止銷售、強制召回、撤銷許可證。

通過《加拿大聯邦天然保健品立法規則(NHPR)》的一系列嚴格規範,加拿大聯邦衛生部將保健品的分類、生產、銷售、儲運等全過程納入監管範疇,並對成分、標簽、宣傳口徑、功能依據等都提出了量化標準,並濃縮於一張標簽、一個許可證序列號上,既方便了監管、核查,也便於消費者的查詢和監督。

通過許可證式管理模式,政府部門將保健品的功能、藥效和副作用等關鍵元素的審查權、解釋權“收歸國有”,廠商所要負的責任,僅限於讓自己的產品符合自己申報且獲“官批”的標簽,且在標簽許可範圍內可自由宣傳。

如此一來,一旦保健品“出事”,有關方面會首先界定產品質量、成分是否符合標簽和許可證標準,倘若不符,責任歸於廠家和經銷商;反之,則完全是政府的責任。

正因如此,保健品的監測、尤其是對各種成分的監測非常嚴格,這關乎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或效果爭議,責任應由誰來承擔的“大是大非問題”,且這種檢測的標準、結果,媒體、公眾都可憑一紙標簽、一個許可證號按圖索驥,查得一清二楚,“模糊哲學”非但根本不可能,且對誰都沒有任何好處。

由於加拿大將保健品歸入功能食品類,監管主要是管成分,成分超標則堅決處罰,相對的不太管軟的、非指標的東西,所以加拿大的保健品可以說“療效”,但檢測卻只能有一個官方結果,而根本不可能出現兩種官方檢測結果的“羅生門”現象。而後者可資借鑒的,正是這種法規的量化、細致和可操作,責任的明晰,以及各項標準、核查、監管的“高能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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